防火門設置的有關規定
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高規”)中防火門的設置要求主要有以下幾條:
1.《建規》第7.5.2條:防火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具有自閉功能。雙扇防火門應具有按順序關閉的功能;
(2)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并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3)防火門內外兩側應能手動開啟;
(4)設置在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開啟后,其門扇不應跨越變形縫,鋼質防火門廠家,并應設置在樓層較多的一側。
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第6.3.7條規定:消防控制設備對常開防火門的控制,應符合以下要求:
(1)門任一側的火災探測器報警后,鋼質防火門公司,防火門應自動關閉;
(2)防火門關閉信號應送到消防控制室。
3.《建規》第7.4.11條:建筑中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前室,不應設置卷簾門。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應設置甲1級常開防火門。
防火門門扇與門框的配合活動間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門扇與門框有合頁一側的配合活動間隙不應大于設計圖紙規定的尺寸公差。
2 門扇與門框有鎖一側的配合活動間隙不應大于設計圖紙規定的尺寸公差。
3 門扇與上框的配合活動間隙不應大于3mm。
4 雙扇、多扇門的門扇之間縫隙不應大于3mm。
5 門扇與下框或地面的活動間隙不應大于9mm。
6 門扇與門框貼合面間隙、門扇與門框有合頁一側、有鎖一側及上框的貼合面間隙,均不應大于3mm。
木質防火門
用難燃木材或難燃木材制品作門框、門扇骨架、門扇面板。
鋼質防火門
用鋼質材料制作門框、門扇骨架和門扇面板,門扇內若填充材料,則填充對人體無毒無害的防火隔熱材料,并配以防火五金配件所組成的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門。
鋼木質防火門
用鋼質和難燃木質材料或難燃木材制品制作門框、門扇骨架、門扇面板。
其他材質防火門
采用除鋼質、難燃木材或難燃木材制品之外的無機不燃材料或部分采用鋼質、難燃木材、難燃木材 制品制作門框、門扇骨架、門扇面板,舟山鋼質防火門,門扇內若填充材料,則填充對人體無毒無害的防火隔熱材料,并 配以防火五金配件所組成的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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